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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私营企业协会章程


(2017年6月19日经协会第五届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一章

  第一条 深圳市私营企业协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名称为:ShenZhen Private Enterprises Association,缩写为:SZPEA。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以及广东省和深圳市社会组织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会性质:在深圳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由深圳市范围内的私营企业自愿组成的具有法人资格的联合性、服务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宗旨:遵守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弘扬社会道德风尚。发挥党和政府联系私营企业的桥梁、纽带作用,教育和引导私营企业诚信守法经营、文明优质服务,维护私营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私营经济健康发展。

  第四条 本会实行民主代表权(该权责属于本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行政执行权(该权责属于本会秘书处)、民主监督权(该权责属于本会监事会)等三权分立的基本制度。三权之间相对独立、相互监督、相互制约。  

  第五条 本会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深圳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和深圳市相关政府职能部门和单位、中国个体劳动者协会、广东省私营企业协会的业务指导。

  第六条 本会住所设在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北斗路10号文锦市场六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按照本会的性质和宗旨,开展以下业务活动:

(一)研究私营企业发展环境、发展趋势,为人大立法、政府制定私营经济政策和发展规划提供建议,服务和促进私营经济发展。

(二)开展法制诚信教育、开展文明经营倡导和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和引导私营企业文明服务、诚信经营。

(三)在非公经济领域宣传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指导私营企业党组织的建设,推动非公党建工作。

(四)协助会员制定、实施企业标准,推动行业技术进步和技术创新。

(五)协调解决会员在生产、经营管理等方面的问题与纠纷,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六)推进协会公共信息服务平台的建设,整合会员资源信息、建立会员信用平台;承担会员资质评估、资信评估和培训等工作。

(七)依照法律规定,致力于《深圳民企时代》编辑发行工作,充分利用会刊和合作媒体,聚焦私营经济发展成就。

(八)组织会员支持和参与社会公益、慈善事业,开展有益于会员发展的社会活动。

(九)保持并加强与其他社会组织的联系沟通、交流合作。

(十)承担法律法规规定和政府及其部门委托、授权的符合本会宗旨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第八条 凡经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私营企业,拥护本章程,有加入本会意愿,经申请批准均可成为本会会员;本会可以吸收符合本会性质的其他团体机构和组织为团体会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本会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秘书处审查批准。

(三)由理事会授权的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权利

(一)享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根据业务范围开展的各项活动;

(三)获得本会提供各项服务和资料刊物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有提议案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参加本会组织的招商引资、课题研究、经验交流活动;

(六)对理事会做出的惩戒,向监事会提出申诉;

(七)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接受本会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二)维护本会的声誉和合法权益,维护会员间的团结及共同利益;

(三)按时缴纳会费;

(四)支持和参加本会的有关活动,完成本会委托的任务;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并提供有关资料及信用信息。

第十二条 会员缴纳会费标准

(一)普通会员会费标准为1000元/年,接受特殊服务的会员,可适当提高会费标准,但最高不得超过5000元/年;

(二)会费按入会之日起至本届期满,一次性收取;

(三)鼓励有能力的理事以上单位,以资助的方式支持本会开展社会服务的公益事业;

(四)如会员缴纳会费有困难的,可以申请少交或免交,批准少交或免交的会员,仍可享受会员资格,在一定的范围内享受本会提供的服务。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

(一)会员退会应提前书面通知本会;

(二)会员不按时缴纳会费或一年以上均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三)会员如不遵守本会章程,将由本会提出批评、教育;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行约行规以及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惩戒或开除。

(四)会员自退会或被开除之日起,会员证自动作废。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及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由会员组成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最高权力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规定行使职权。

会员代表的资格条件、产生办法等应由理事会依据章程制定。

会员代表每届任期与会员代表大会换届时间一致,不超过4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本会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的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能;

(二)选举或罢免理事会和监事会组成成员;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财务报告;

(四)制订或修改章程、组织机构的选举办法;

(五)对本会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做出决议;

(六)改变或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七)决定终止事宜。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为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方可执行,但延期换届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需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为有效;其决议应当由到会会员代表的过半数通过方能生效。

会员代表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形成会议纪要,并向会员公告。

第十八条 出席会员代表大会代表采取推荐、协商和特邀的办法从会员、本会分支机构分行业或选区推举产生。会员代表大会代表的具体产生办法,由上一届理事会决定。

第十九条 本会设立理事会。理事会为会员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依照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和本会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

理事会理事人数不得超过会员代表人数的三分之一,且不低于 9个。

第二十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筹备和召集会员代表大会;

(二)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并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三)决定本会具体的工作业务;

(四)制定本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的方案;

(五)制定本会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金的方案;

(六)选举或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监事长、监事。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如需增加或减少理事,可提名补选、增加,理事人选报下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补选通过;

(七)决定本会各内部机构的设置,并领导本会各内部机构开展工作;

(八)审查或授权秘书处审查申请人入会资格,决定对会员的处分;

(九)审查和决定下一届会员代表大会代表资格。

(十)聘任或解聘秘书长,决定本会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根据秘书长提名,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和本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决定其工资福利等事项。

(十一)制定本会内部管理制度。

(十二)本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并可以与会员代表大会同时召开。可采用通讯或视频会议形式召开。理事会须有过三分之二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理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应当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并向全体理事公告。

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组成。

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其人数不得超过理事会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本章程第二十条规定的除第六项以外的所有职权。常务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可采用通讯或视频会议形式召开。常务理事会须有过三分之二的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参会常务理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形成会议纪要,并向全体常务理事公开。

理事、常务理事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会长委托常务副会长、副会长或者秘书长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可以提议召开理事会。

第二十三条 本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规则和程序:

(一)由本会秘书处提出设立分支机构的具体方案;

(二)将具体方案提交会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

(三)将通过后的具体方案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批准。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

(二)遵纪守法,单位运作良好,有一定的经济实力,关心支持社会公益、慈善事业,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具有较强的议事能力和奉献精神,勤勉尽职,积极参与协会活动,充分发挥好理事职责;

(四)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责,年龄界限为70周岁;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没有法律法规禁止任职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条 本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和聘任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根据需要设常务副会长。会长不得兼任秘书长。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的候选人提名和罢免提议应经理事会三分之一以上理事表决通过。会长或副会长以上人选为本会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由理事会表决产生。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每届任期四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并经社团登记机会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落实情况。

(三)聘请本会名誉会长。

(四)代表本会参加重要活动,签署本会重要文件。

(五)履行本会会长应行使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八条 本会设秘书处,是本会的常设办事机构。秘书处设正、副秘书长,必要时可设常务副秘书长,负责处理协会日常工作。正、副秘书长实行聘任制。正、副秘书长的产生和解除须经会长或四分之一理事提名,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秘书长为专职,对理事会负责,在会长领导下开展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计划,经会长授权,代行签署以本会名义起草的各类重要文件。

(二)组织、协调、指导秘书处职能部门、本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等工作机构开展工作并处理有关事项。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和聘用,报会长批准。

(四)决定部门负责人及专职人员考核聘用。

(五)处理本会其他日常事务。

秘书长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九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监事会(含监事长)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监事会是本会工作的监督机构。其职责是:召集和主持监事会议;检查监事会监督事项落实情况;代表监事会参加本会各类会议及监督活动等职责。监事长因故不能履行职务时,可委托其他监事代行其职权。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理事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年度工作;

(二)监督理事会和会员代表大会的参会人员资格确认、程序和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三)检查本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监事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确认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事项的合法有效性,有权向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五)依法依章、公平公正协调处理内部矛盾,有权提出召开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协调有关事项表决议案,并维护当事人申辩权利;

(六)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和秘书长等开展业务活动损害本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情节严重的提出罢免建议,必要时向会员代表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七)提议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在理事会不履行本条例规定的召集会员代表大会职责时,召集会员代表大会;

(八)接受会员对惩戒措施的申诉,对作出惩戒的程序和内容进行审查监督,必要时有权建议理事会重新作出决议或者提交会员代表大会表决。并将申诉处理结果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九)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监事会会议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接受会员代表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

第三十条 监事任期与理事会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秘书长不得兼任监事。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员费;

(二)会员和社会赞助、捐赠款;

(三)本会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提供服务收入;

(四)政府资助性拨款;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会接受捐赠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或变相摊派。

第三十三条 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有权向协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的查询,本会应及时如实答复。

第三十四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财产以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五条 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监事长、监事、秘书长以及工作人员私分、侵占、挪用本会财产的,应当退还,并在会员代表大会上进行检讨;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六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三十七条 本会接受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会计监督。

第三十八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九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条 本会进行年度报告、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必须接受合法的会计师事务所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一条 本会按照深圳市社会组织登记管理相关的规定,每年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活动报告、财务报告和本年度的活动安排。

本会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本会召开大型学术报告会、研讨会、展览会,举办对外交流,与境外民间组织交往,开展业内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接受境外及社会捐款等,在举行活动前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十二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实行全员聘任制,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并订立劳动合同。其工资、保险和福利待遇,参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协会自行协商决定。

 

第六章  章程修改程序

第四十三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四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三十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第四十五条 本会会徽为圆型,中间繁体汉字“协”经艺术造型构成合体字,代表着一个向上的箭头,三种力量,形成一个有机的整体。上半圆边汉字正楷深圳市私营企业协会,下半圆边英译名CHINA PRIVATE-OWNED BUSINESS ASSOCIATION。

第四十六条 未经本会授权,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使用本会会徽。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七条 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注销动议: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

(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解散;

(三)本会发生分立、合并;

(四)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工作;

(五)其他原因须终止。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四十九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及有关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协会应在清算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五十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一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无偿赠予合署办公的深圳市个体(私营)劳动者协会。

第九章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经2017年6月19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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