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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个体(私营)劳动者协会章程


(2016年12月28日经协会第七届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深圳市个体(私营)劳动者协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名称为:ShenZhen Individual(Private) Laborers Association,缩写为:SZIPLA。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国务院《个体工商户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和《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条例》,以及广东省和深圳市社会组织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会性质:由深圳市范围内的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及其从业人员自愿组成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全市联合性、服务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宗旨:遵守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弘扬社会道德风尚。发挥党和政府联系广大个体(私营)劳动者的桥梁、纽带作用,教育和引导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诚信守法经营、文明优质服务,维护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的合法权益,提高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的社会地位,促进个体、私营经济健康发展。
  第四条 本会实行民主代表权(该权责属于本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行政执行权(该权责属于本会秘书处)、民主监督权(该权责属于本会监事会)等三权分立的基本制度。三权之间相对独立、相互监督、相互制约。
  第五条 本会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深圳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和深圳市相关职能部门和单位、中国个体劳动者协会、广东省个私协会的业务指导。
  第六条 本会住所设在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北斗路10号文锦市场六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按照本会的性质和宗旨,开展以下业务活动:
  (一)研究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环境、发展趋势,为人大立法、政府制定个体、私营经济政策和发展规划提供政策建议,服务和促进个体、私营经济发展;
  (二)开展文明经营倡导,开展法制诚信教育和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和引导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文明服务、诚信经营;
  (三)在非公经济中宣传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指导个体、私营企业党组织的建设,加强非公经济党员的教育管理,推动非公党建工作;
  (四)制定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的行业规定,促进行业分类管理,设立行业专委会;
  (五)协调解决会员在生产、经营管理等方面的问题与纠纷,维护和保障会员的合法权益;
  (六)推进协会公共信息服务平台建设,整合会员资源信息、建立会员信用平台;依照法律政策规定,承担会员资质评估、资信评估和培训等工作;
  (七)依照法律政策规定,致力于《深圳民企时代》编辑发行工作,充分利用会刊和合作媒体,聚焦个体私营经济发展成就,策划提升会员形象;
  (八)组织会员支持和参与社会公益、慈善事业,开展有益于会员发展的社会活动;
  (九)保持并加强与其他社会组织的联系沟通、交流合作;
  (十)承担法律法规规定和政府及其部门委托、授权符合本会宗旨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凡依法成立的个体工商户及从业人员、私营企业自然人,拥护本章程,有加入本会意愿,经申请批准均可成为本会会员;本会可以吸收符合本会性质的其他团体机构和组织为团体会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本会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秘书处审查批准;
  (三)由理事会授权的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权利
  (一)享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
  (二)了解本会服务功能建设与发展情况;
  (三)优先获得本会提供的各项服务;
  (四)监督本会工作和会费收支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参加本会组织的学习、课题研究和经验交流活动;
  (六)向本会推荐会员;
  (七)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八)通过本会向有关部门反映意见。
  第十一条 会员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学习和执行本会的各项决议;
  (二)遵守本会倡导的文明诚信、公益和职业道德规约;
  (三)遵守本会纪律,接受本会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四)支持和参加本会的有关活动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以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的标准按时缴纳会员费;
  (六)为行使有关权利、履行有关义务提供必要条件;
  (七)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及信用信息;
  (八)维护本会声誉和权益,维护会员间的团结及共同利益;
  (九)承担和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第十二条 会员缴纳会费标准
  (一)普通会员会费标准为120元/年;
  (二)接受协会个性化服务的从业人员,可吸收为个人会员,会费标准为120元/年;
  (三)接受协会专项服务的会员,可适当提高会费标准,但最高不得超过1000元/年。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
  (一)会员退会应提前书面通知本会;
  (二)有效期未届满的会员自退会之日起,10天内将会员证交回本会;
  (三)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授权的机构批准,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及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由会员组成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最高权力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规定行使职权。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本会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的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能;
  (二)选举或罢免理事会和监事会组成成员;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财务报告;
  (四)制订或修改章程、组织机构的选举办法;
  (五)对本会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做出决议;
  (六)决定终止事宜;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为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方可执行,但延期换届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经五分之一以上会员代表请求,或全体监事提出要求,可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需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为有效;其决议应当由到会会员代表的过半数通过方能生效。会员代表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形成会议纪要,并向会员公告。
  第十九条 出席会员代表大会代表采取推荐、协商和特邀的办法从会员、本会分支机构分行业或选区推举产生。会员代表大会代表的具体产生办法,由上一届理事会决定。
  第二十条 推举出的会员代表享有表决权,并行使下列职权:
  (一)在会员代表大会上行使审议权、表决权、提案权、提议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定期联系各自行业或选区会员,反映会员呼声,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三)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理事会。理事会为会员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依照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和本会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理事会理事人数为会员代表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筹备和召集会员代表大会;
  (二)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并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三)决定本会具体的工作业务;
  (四)制定本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的方案;
  (五)选举或罢免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如需增加或减少理事,可提名补选、增加,理事人选报下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补选通过;
  (六)决定本会各内部机构的设置,并领导本会各内部机构开展工作;
  (七)审查或授权秘书处审查申请人入会资格,决定对会员的处分;
  (八)审查和决定下一届会员代表大会代表资格;
  (九)聘任或解聘秘书长,决定本会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根据秘书长提名,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和本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决定其工资福利等事项;
  (十)制定本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本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并可以与会员代表大会同时召开。可采用通讯或视频会议形式召开。理事会须有过半数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参会理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应当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并向全体理事公告。
  第二十四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组成。
  常务理事会理事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其人数不得超过理事会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本章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除第五项以外的所有职权。常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可采用通讯或视频会议形式召开。常务理事会须有过半数的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参会常务理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形成会议纪要。
  理事、常务理事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会长委托副会长或者秘书长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可以提议召开理事会。
  第二十五条 本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规则、程序:
  (一)由本会秘书处提出设立分支机构的具体方案;
  (二)将具体方案提交会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
  (三)将通过后的具体方案提交理事会审议批准。
  第二十六条 本会的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长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到任何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七条 本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和聘任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根据需要设常务副会长。会长不得兼任秘书长。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的候选人提名和罢免提议应经理事会三分之一以上理事表决通过。会长为本会的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须由副会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由理事会审议通过,报市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查批准后,方可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每届任期五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并经社团登记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落实情况;
  (三)对外协调协会的重要事项;
  (四)代表本会参加重要活动,签署本会重要文件;
  (五)履行本会会长应行使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条 本会设秘书处,是本会的常设办事机构。秘书处设正、副秘书长,必要时可设常务副秘书长,负责处理协会日常工作。正、副秘书长实行聘任制。正、副秘书长的产生和解除须经会长或四分之一理事提名,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秘书长为专职,对理事会负责,在会长领导下开展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计划,经会长授权,代行签署以本会名义起草的各类重要文件;
  (二)组织、协调、指导秘书处职能部门、本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等工作机构开展工作并处理有关事项;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和聘用,报会长批准;
  (四)决定部门负责人及专职人员考核聘用;
  (五)处理本会其他日常事务。
  秘书长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
  第三十一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监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是本会工作的监督机构。监事会设监事长一人,监事长由监事会选举产生。其职责是:召集和主持监事会议;检查监事会监督事项落实情况;代表监事会参加本会各类会议及监督活动等职责。监事长因故不能履行职务时,可委托其他监事代行其职权。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报告财务工作;
  (二)监督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三)监督理事会及其秘书处工作开展,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本会运作情况;
  (四)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五)履行监督职能时,发现理事会或理事会组成人员有违反章程规定,损害本会利益,必须及时要求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代表大会或相关部门报告;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接受会员代表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
  第三十二条 监事任期与理事会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秘书长不得兼任监事。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员费;
  (二)会员和社会赞助、捐赠款;
  (三)本会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提供服务收入;
  (四)政府资助性拨款;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条 本会接受捐赠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或变相摊派。
  第三十五条 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有权向协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的查询,本会应及时如实答复。
  第三十六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财产以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条 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监事长、监事、秘书长以及工作人员私分、侵占、挪用本会财产的,应当退还,并在会员代表大会上进行检讨;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八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三十九条 本会接受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会计监督。
  第四十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一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二条 本会进行年度报告、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必须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三条 本会按照深圳市社会组织登记管理相关的规定,每年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活动报告、财务报告和本年度的活动安排。
  本会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本会召开大型学术报告会、研讨会、展览会,举办对外交流,与境外民间组织交往,开展业内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接受境外及社会捐款等,在活动前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十四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实行全员聘任制,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并订立劳动合同。其工资、保险和福利待遇,参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协会自行协商决定。

第六章  章程修改程序
  第四十五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六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三十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会 徽
  第四十七条 本会会徽为圆型,中间繁体汉字“协”经艺术造型构成合体字,代表着一个向上的箭头,三种力量,形成一个有机的整体。上半圆边汉字正楷深圳市个体(私营)劳动者协会,下半圆边英译名CHINA PRIVATE-OWNED BUSINESS ASSOCIATION。
第四十八条 未经本会授权,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使用本会会徽。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九条 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注销动议: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
  (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解散;
  (三)本会发生分立、合并;
  (四)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工作;
  (五)其他原因须终止。
  第五十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五十一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及有关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协会应在清算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五十二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三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四 本章程经2016年12月28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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